号外:家中上网也须向公安机关备案!!!

« 返回上页作者:乔夫  分类: 信手撷珍  日期:2006-7-7 at 12:00  

小陈同志发过来一“中国特色”的消息,让人很是郁闷。看来,这年头真没有世外桃源的仙境了,潜水的地方也再也没有。虽说一向都是顺民,不过也忒是无奈啊。天知道,谁都有内急的时候,不能拉出屎来,放个屁也不准?唉,响屁不臭,臭屁不响!有心或是有过,实在分不清,所谓渐进的民主,看来还是在襁褓中或者就没出生。唉,做人难!做中国人更难啊!!!

10月30日前必须完成,拒绝执行者最重将被罚款3000元并停机6个月

本报讯(记者金蓉实习生吴思璇朱音)在自己家里上网也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昨日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拒不执行者,轻则将被警方警告,重则将被停机半年。

拒绝备案最长停机六个月

重庆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要求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备案,其中包括通过拨号或专线等方式上网的个人用户。专家介绍,这里的国际联网是指单位或个人将自己的电脑接入因特网,也就是平常所说的上网。信息产业局有关专业人士介绍,以前只是要求个人开办网站须备案,但对普通个人上网用户没有实行备案登记。

该通告昨日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据悉,违反该通告不履行备案的个人和单位,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网络犯罪将被迅速锁定

来自重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的消息表明,全国互联网犯罪几乎以每年近千件的数量增长,为了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重庆市公安局出台了要求个人在内的上网用户都必须备案的规定。

据专家称,此前因为上网用户的IP地址不固定、警方对具体用户的资料掌握不全等,给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实施备案后,警方对每台上网电脑及其主人的资料将一清二楚,网络犯罪一旦发生,警方可顺藤摸瓜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

个人备案由服务商代办

据悉,目前我市上网个人用户大约有百万余户。据悉,个人用户的备案由中国电信、联通、网通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代为办理,但个人用户应当在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如实填写《个人用户备案表》。

警方要求,凡新申请上网,或者变更上网(改变上网电脑坐落地点、接入服务商或接入因特网的方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联网、变更联网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已在上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06年10月30日之前进行备案。

五类单位和个人必须备案

(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
(三)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
(四)通过拨号、专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用户);
(五)通过拨号、专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个人用户(个人用户)。

更多分享

2 条评论  Trackback Url:http://ichov.com/favorite/shang-wang-bei-an.html/trackback

2 Responses to “号外:家中上网也须向公安机关备案!!!”

  1. 晨曦 says:

    这消息我也看到了,很无奈!什么都备案,感觉一切都是在有罪推断下活着!

  2. 白冰 says:

    其它的地方暂时还没有提嘛,关键是咱重庆人先挨刀了。呵呵。。。

    要说,这本对于我们这些良民是没啥影响的,可就是感觉被人当玩物,用看得见看不见的束缚给攥在手心。其实规矩是无形中的准绳,所谓技术手段只应是相关部门在后台默默操作,何必弄到前台来上纲上线啊?在生活中也没见有谁把《宪法》时时背在身上,做事之前先参阅一番不是?诚如你说的有罪推断,岂不是搞得人人自危?禁若寒蝉的民族,是没有思想、没有魄力的民族!没有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交融局面,何来进步、强大甚至中兴?唉,没有理由不怀疑我们一直关心的“民主”,是不是永远长不大!!!

有啥说啥 Leave a Reply